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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供热

发表于2013-11-22

根据新建2009年10号文件《新乡市建设工程室内采暖系统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《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》中的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。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,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、质量标准,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、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、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、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规定,热力计量表即热表应包含在房屋建造成本(即房价)中,目前很多新建小区(如:大景城、紫郡、伟业等)均在对业主收费。各位要积极呼吁维权,要求按照政府文件执行。举报可到新乡市价格举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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